如何委托相關單位進行工程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來源:武漢地震工程研究院 發布時間:2008-12-11 09:52:09
文章概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湖北省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關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評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有關規定,各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作要求,委托具有相關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資質的單位進行工程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由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提出工程應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內容,委托方(甲方)與評價單位(乙方)再按收費標準協商確定收費額度。
根據規定,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家或省地震主管部門頒發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并且必須按照證書規定的工作范圍承擔工作。各類證書可以承擔的工作分別為:
國家甲級證書可以承擔國內各類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震害預測、地震活動斷層探測等(一至四級工作);
國家乙級證書可以承擔省內重大工程、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三級以下工作);
國家丙級證書可能承擔省內指定區域內地震動參數區劃分界線附近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的地震動參數復核工作(四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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